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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17年03月13日 点击数: 1801 次 字号:小 大
各相关公共文化机构、企事业单位及社会组织: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5]37号)文件精神,进一步丰富我县城乡人民群众文化生活,引导、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文化建设,繁荣公共文化事业,按照《2017年度鹤峰县政府购买公共文化服务项目实施方案》,拟将2017年3月至2018年3月期间开展的部分公益文化活动,面向全县所有符合条件的各级各类公共文化机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购买。
一、购买主体
鹤峰县人民政府为购买主体,具体由县文体新广局负责组织实施。
二、购买内容及补助金额
详见附件1。
三、购买方式
面向社会公开采购(具体项目、场次及活动地点依据招标结果最后确定,确定后在有关媒体公布。)
四、承接主体
承接政府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的主体为具备提供公共文化服务能力,且依法在登记管理部门登记或经国务院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组织和符合条件的事业单位,以及依法在工商管理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的企业、机构等社会力量。
承接主体须具备以下条件:有固定名称,组织机构健全,成员相对稳定,管理制度完善,有相应的设施设备,有一定社会影响力,能持续提供服务,同时符合具体承接项目应具备的其它条件。承接公共文化服务时应备齐的申报材料包括:
1.2017年度政府购买公共文化服务项目申报表(附件2);
2.相关证明材料:单位(组织)情况介绍、营业执照、法人登记证书或主管部门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
3.所承接项目的详细实施方案等。
五、其他事项
1.根据报名参与招标单位的情况,县文体新广局将根据实际需求对所有项目的开展时间和地点进行统一调配,并签订服务协议,中标单位须服从安排,如中标单位无故不服从安排的,将取消其相应中标场次。
2.各项目承办主体开展活动时,均需制作主题活动背景,并加 “鹤峰县政府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系列活动”字样。
3.所有承接主体单位在组织活动时必需备有安全预案,做好安全工作,500人以上的大型活动需报辖区公安部门批准。
4.各申报单位或组织必须确保申报材料真实、准确,弄虚作假或不按承办协议要求完成承办事项的,两年内不得参加申报。
六、报名时间、地点及联系方式
报名时间:自通知发出之日起至2017年3月16日截止。
报名地点:鹤峰县文体新广局文艺股(县政府百步梯旁)
联 系 人:张清
联系电话:18672255571
附件:
鹤峰县文化体育新闻出版广电局
2017年3月10日
(录入:龚明隆)